在某次爭執中,我爸曾跟我說過,
看得見的父親都不愛了,怎麼會愛看不見的神?
當然,這句話可以從很多層面去解讀,我暫且不扯太遠,姑且就從具體與抽象這點來類比。

基督徒常被教導要持守倫理、道德等價值,
這些倫理價值有些不是來自聖經中的白紙黑字,而是來自所處的社會傳統、風俗中。


矛盾的是,我們琅琅上口「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」的這個「法律」,好像不怎麼被基督徒所重視。
這裡,我就不點員工身分的基督徒出來講了,畢竟他們被整個社會與教會規訓的機會很多,不缺我這一次。

我想點名的是基督徒的大老闆、小老闆、中小企業主、上司、經營者,
如果你自認為你很愛神、熱心服事,也很遵守道德規範、也很愛員工,而且公司有獲利,加上你的生活過得比員工優渥,
如果你是這樣的老闆,那麼,請你們回頭檢視,你有沒有遵守「勞動基準法」。

你有讓員工每二週工作總時數超過84小時嗎?有鼓勵員工組工會嗎?有按勞基法給員工加班費嗎?
勞工的年假、婚嫁、育嬰假、產假、家庭照護假有沒有照勞基法辦理?
如果沒有,那就是連最低的、白紙黑字的道德標準都做不到了,
如同最前面提到的,具體的法律都不遵守了,千萬別說自己愛員工、經營有成,
也不要對員工曉以大義工作態度應如何、要求員工要多走一哩路。

不然這種「愛」,會讓我很錯亂!

以上,請勿對號入座,純粹是因為最近新聞時事太多這種基督徒身分的老闆,一邊上教堂,一邊占員工便宜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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